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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兴业-宁波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之补充协议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号楼
邮编:200135
联系人:
网址:
联系电话:021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21传真号码:021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了《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和《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补充协议。
一、修改内容
(1)改动位置:《管理合同》第三章第(二)条
原条款为:
“集合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拟修改为:
“集合计划类型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改动位置:《管理合同》第三章第(四)条
原条款为: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
权益类资产: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其中,权证不超过资产净值的3%;
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在封闭期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在开放期不低于资产净值的10%。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权益收益互换、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
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定向增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100%,其中股票(定向增发)投资比例不超过95%,权证不超过3%;
(2)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0-95%;
(3)现金类资产
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4)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5) 衍生品类资产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权益收益互换,投资比例为:0-100%。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20%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改动位置:《管理合同》第三章第(五)条
原条款为: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年。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
(4)改动位置:《管理合同》第三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一)条
原条款为: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计划成立后。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客户的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成立满个月以后,接受客户的参与和退出。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2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管理人有权公告封闭期的起始日,在封闭期起始日之前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日,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
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将公告5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自封闭期满后首个开放日次月起,每个月最后三个工作日为开放期,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如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管理人公告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7月15日,封闭期至2017年7月14日。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1日,管理人公告开放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由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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