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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渔业有限公司诉永联船务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北海海事法院
恒利渔业有限公司诉永联船务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履行中船舶在装港因证件不齐被该国当局扣押后又无证离境未完货赔偿损失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平潭恒利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 被告:南京永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 被告:BoyangMaritimeKyeongShinDeepSeaFisheriesCo.Ltd(以下简称博洋公司)2000年8月1日,恒利公司(甲方)与海旺公司(乙方)签订《鱼货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应及时派冷藏运输船转载乙方所属三对渔船生产的自捕鱼货。如因甲方派船不及时,造成乙方渔船停产,甲方必须按每对船日产量4吨、每吨6000元,累计停产天数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承诺所属三对渔船所生产的鱼货全部交由甲方转载;运费计算以实际转载吨位按1100元/吨暂定,以后可随行就市;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均须提前20天通知对方。 2000年8月15日,恒利公司(甲方)与雄利公司(乙方)签订《鱼货运输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及时派冷藏运输船转载乙方所属两对渔船所生产的自捕鱼货,并确保不压舱;若甲方不及时派船造成乙方渔船停产,甲方应按每对船每天4吨、每吨6000元,累计停产天数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承诺其所属两对渔船所产鱼货均由甲方转载,运费按实际转载吨位以1100元/吨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均须提前20天通知对方。 2000年11月17日,为履行与海旺公司、雄利公司的鱼货运输合同,恒利公司(甲方)与永联公司(乙方)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乙方安排“Jacha”轮承运甲方冻鱼约2200吨(甲方保证满舱)从印尼阿拉佛拉渔场至福州,装货时间为2000年11月25日至30日;运费每毛吨930元包括船员劳务费(LIFO条款,乙方不负责卸货事宜,但负责理货),装货完毕抵达卸货港前甲方须现金支付乙方总运费的10%,船舶开舱卸货前现金支付总运费的90%,运费余款在卸完货后根据实际卸货数量最后结算;装港代理由甲方委托,卸港代理由乙方委托,乙方支付船舶的有关港口使费及代理费等与船舶有关的费用,甲方支付与货物有关的税费、货物保险费、码头装卸费、岸上理货费以及其他与货物有关的费用;装卸总共37天,船舶抵达装货位置后即开始计算装货时间,包括船舶在印尼报关时间,在卸货港船舶抵达检疫锚地提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即开始计算卸货时间(以代理接受为准);如因甲方在货物手续或其他方面没有安排好,造成船舶在装卸地延误或滞期,甲方按2500美元/日支付滞期费,如甲方提前完成装卸,乙方按800美元/日支付奖金;甲方要提供足够货物保证乙方船舶满舱,如因货物数量不足,甲方须支付亏舱费;甲方允许装卸数量50件误差,超过部分按当日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甲方应提供合法货物、从事合法运输,如因甲方货物手续或许可证方面引起的船舶被扣或延误,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在装货港的过驳许可证并支付有关费用,但具体操作由甲方办理(装货证书簿费用包干12万美元);如因船舶证书不齐引起船舶被扣或延误等与甲方无关,但甲方须配合处理有关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替乙方代垫的有关费用(必须经乙方确认)可以从运费中扣除;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乙方运费或滞期费,乙方有权留置货物并处理货物;如遇纠纷,甲乙双方在厦门海事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签订后,“Jacha”轮于2000年11月24日驶往印尼。11月28日,恒利公司委托的印尼代理PTWENANGINTIJAYA公司(以下简称印尼代理)在印尼MANADO港将办理了过驳许可证(转运证)的费用收据交给“Jacha”轮船长。12月13日,“Jacha”轮抵达印尼阿拉佛拉渔场,开始装载合同约定的鱼货,至2001年元月17日装载了700余吨货物。 2001年元月18日,印尼海军巡查时,发现“Jacha”轮无过驳许可证,船长又将办理过驳许可证费用的收据遗失,遂押解该轮往安汶港交由港务当局扣留。元月23日,印尼代理向港口当局出示办理过驳许可证收据的复印件后,安汶港务当局签署出港许可单,“Jacha”轮获释。该轮船长提出到MANADO港等候过驳许可证,印尼代理承诺将于元月29日办妥许可证,该轮遂于元月26日驶至MANADO港。次日,博洋公司以船舶仍未取得过驳许可证原件、留在印尼不安全以及为下一航次安排为由,指令“Jacha”轮驶离印尼。该轮接指令后未办理离港的任何手续,也未通知印尼代理和恒利公司,驶离了印尼。元月29日,印尼代理取得过驳许可证原件。 “Jacha”轮驶离印尼后,恒利公司与永联公司多次通过函电协商,永联公司要求恒利公司及时支付款项,否则将留置船载货物。双方于2001年2月3日签署《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追究协议签订之前双方的违约责任与损失;乙方(永联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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