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银行(中国)有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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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您使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 “发卡行”或“渣打中国”)发行的信用卡之前, 请阅读本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 “本合约”)。本合约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 改和补充,简称“信用卡章程”)的补充。除非在本合约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合约项下涉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信用卡章程中赋予的涵义。 一. 个人卡的发行对象 1. 凡年满22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 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主卡。 2. 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6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 (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自然人申请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 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 征信授权和个人信用记录 1. 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行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核批的信用卡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自 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如信用卡及/或信用卡账户的注销或终止)终止时止的整 个期间内,不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 其他任何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简称“征信机构”)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 报告的全部信息。若发卡行超过被授权范围使用申请人的信息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相关 法律责任由发卡行承担。客户同意发卡行收集、保存、传递、应用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贷交易记录、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不良信息”)并进一步地授权发卡行自申请之日起至相关信用卡业务终止后三个月 内的整个期间不时地将上述信息报送至相关征信机构。 2. 如客户违反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受到影响。 三. 附属卡 1. 发卡行可向由主卡持卡人指定的且经发卡行批准的自然人发行附属卡,在此情况下,作为 对本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并且在不损及本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本第3 条 应适用。 2. 所有发送至主卡持卡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同时发送至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及附属卡持卡 人应当受主卡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书面授权操作信用卡账户的任何第三人所做出的或以某 种形式表明由前述人士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 3. 信用额度 (包括预借现金额度)共同地适用于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 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应确保由 其进行的任何信用卡交易产生的当期应还款额合计不会超过信用额度(本合约另有规定的 除外)。附属卡的交易款项、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追索费、违约金, 下同)均计入主卡,主卡持卡人对有关其信用卡主卡和所有基于其信用卡账户所发行的附 属卡的当期应还款额承担清偿责任。 4.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对发卡行负有的所有承诺、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 况下均不应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反索或抵销权而 受到任何损害或影响。 5. 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原因得以解除或免除其任何义务将不损害或影响主卡持卡人在本合约 项下的承诺、义务和责任或者发卡行在本合约项下对主卡持卡人所享有的权利,反之亦然。 6.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卡持卡人同意发卡行在行使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项下的权利 过程中, 向附属卡持卡人及向发卡行认为合适的其他人披露主卡持卡人或信用卡账户的信息。 7. 主卡持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即可终止任何附属卡的使用,附属 卡持卡人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终止其附属卡。主卡根据本合约或信用卡章程终止的,附属卡 一并终止。尽管该附属卡被终止,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仍应继续履行和承担其在前 述终止生效前在本合约下已发生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四. 安全用卡 1.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所有,仅限经发卡行批准的客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转借、抵押或质押。 2. 对于办理换卡手续的客户,客户收到新卡后,应当立即销毁旧卡。 3. 客户收到信用卡时,应当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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