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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国电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2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1.1.2 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2 设备事故
2.2.1 特大设备事故
2.2.1.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及以上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2.2.1.2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2.2.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者。
2.2.2.2 装机容量在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2.2.3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2.3.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 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者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2.2.3.3 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MW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2.2.3.8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一般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3.9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炉膛爆炸;
b)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c)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d)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e)100 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f)100 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g)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h)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i风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2.2.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2.4.1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4.2 1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2.2.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2.3 火灾事故
2.3.1 特大火灾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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