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1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40x200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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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1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40x200 - 副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6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 年9 月29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9 月29 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 年 9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 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 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 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 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 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3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 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 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 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 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 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 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 4 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 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 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 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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