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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E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备忘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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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E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备忘录

法律备忘录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备忘录 第一部分 必威体育精装版《意见》及《答复意见》(正在清理) 根据中组发【2013 】18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执行中组发〔2013 〕18 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对于党政干部任职兼职主要 规定总结如下: 一、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 领导(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 得领取兼职报酬。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意见》第二条,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 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 1 法律备忘录 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 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 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 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 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 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 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 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 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国有企业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 营性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 《答复意见》:“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 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 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 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能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 2 法律备忘录 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 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 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 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同公务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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