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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会计核算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工作标准—委托加工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集团各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处理的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标准对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确认、科目设置以及会计核算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各公司会计人员需按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 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确认 第四条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第五条 供应部门业务员办理委托加工业务时,需将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的合同提交会计部一份,会计人员应从会计的角度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审核其是否是委托加工合同、相关审批流程是否完整、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第三章 委托加工物资的科目设置及成本构成 第六条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按委托加工合同的受托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账户格式应采用数量金额式,准确记录各类委托加工物资收入、发出、结余的数量和金额。 第七条 “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该账户借方登记: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等。 第八条 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加工过程实际消耗的材料、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应承担的税金等。 第四章 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流程 第九条 发生委托加工业务,企业发出材料时,供应部门业务人员需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填写材料(或库存商品)出库单,详细填列出库材料(或库存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出库单上写明加工单位名称、委托加工合同号,出库类别注明“委托加工出库”。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单办理材料(或库存商品)出库。 第十条 会计人员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业务,凭审核无误的委托加工合同、 材料出库单等原始单据做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XX材料(库存商品)—XX供应商(XX加工合同)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费的确认 1) 委托加工发生加工费时,供应部门业务人员在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后,需填制相应的“入库单”,详细填写该笔加工费所加工的材料数量和加工费金额。将加工费发票和入库单走完签字流程交会计部做如下账务处理。 会计根据加工费发票及加工费入库单做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XX材料(库存商品)—XX供应商(XX加工合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2)月末,业务人员须与委托加工方进行业务对账,核对双方所记录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发出和收回是否相符,并将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加工费的委托加工物资编制明细表报会计部。会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对未取得发票的加工费做暂估入账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XX材料(库存商品)—XX供应商(XX加工合同)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XX供应商 3)供应部门业务员凭加工费发票报以前月份已做暂估的加工费时,则需要先将以前月份暂估的加工费红字冲销,然后再做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XX材料(库存商品)—XX供应商(XX加工合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第十二条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入库时,需填制相应的入库单,详细填写入库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会计人员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凭审核无误的入库单及其他相关单据做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XX材料(库存商品)—XX供应商(XX加工合同) 第十三条 加强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对于期末委托加工余额重大的,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期末委托加工余额不重大的,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盘点由会计部派出会计会同供应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实地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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