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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关于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

一、烟草广告 有关烟草广告的法律文件 (一)烟草广告所禁止借助的媒体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电影 《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电影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案 例: 1995年10月14日《深圳法制报》第4版发布由康创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的“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95伯爵车队”整版套红广告,广告中出现大量“伯爵”香烟注册商标图样和烟包图形,广告费用56000元。深圳法制法报社发布带有香烟注册商标和烟包图形的烟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深圳法制报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56000元。 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吴江市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市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对吴江市电视台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二、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二)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或者情形 《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案 例: 湖北龟山电视塔矗立在长江之滨,素有“亚洲桅杆”之称,是华中重镇武汉重要的标志之一。1992年5月,香港东方广告有限公司与电视塔签订广告合同,将健牌香烟的广告做到塔上,每年广告费90万元港币,合同期3年。当这些洋广告似剑一般刺向江城上空时,全国有30多家新闻媒体此进行了报道。武汉市民也议论纷纷,认为:广告做到龟山电视塔上明显危害公共道德,也损害了这个城市的文明形象。1993年12月28日,在“第四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会议”上,卫生部长陈敏章指出:湖北龟山电视塔 上的“广告不除,将取消武汉市评选全国卫生城市的资格。最后,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广告开发中心提前11个月中止了与香港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付出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三)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重申“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1、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节)目、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 2、前述形式的广告,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但在画面、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 3、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 4、关于烟草产品获得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 (四)烟草广告必须有忠告语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五)烟草广告的内容限制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末成年人形象 ;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 (六)可以发布广告的特殊情形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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