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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實施規則修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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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實施規則修改

编号: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 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3.5获证后监督 5 4.认证证书 6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4.2认证的变更 7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5.2标志加施 7 6.认证收费 7 附件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8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 附件3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能力质量保证要求 11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安全带产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3.1.1.1卷收器的结构、材料、锁止形式、安装角度和所用卷簧; 3.1.1.2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 3.1.1.3其它主要部件(带扣锁、调节件和固定件)的结构、安装形式、尺寸和材料; 3.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 3.2.1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送样 3.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3.2.2.2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4套,安全带织带20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审查内容 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 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3.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3.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的内容 3.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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