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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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中医学科技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1号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第x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XXX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资助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第二条 设立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我院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启动资金,一定三年。本基金为有创业意愿、创业潜力和创业计划,但缺乏资金的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辅导支持等。 第四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创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二)其他合法捐助;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 (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 (五)维护创业基金管理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费用(费用总额不超过创业基金总额的10%); (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七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九条   贷款人应按市场定位、创业贷款内容、贷款对象群等维度建立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基金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十四条 成立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制订创业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及创业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审核、跟进及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专业评审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和青年企业家组成,对创业者进行项目评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扶持额度以及基金使用年限。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在校或从本校毕业未满两年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或户口为南昌的学生优先;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在院学习期间,品行、信用良好,无违反《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如借款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以个人名义领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创业基金贷款对从事非国家限制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给予资金扶持,高新科技和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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