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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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会计处理

2.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会计处理。 (1)搬迁补偿款财务、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的变迁。 ①《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2005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本部分以下简称“123号文”)。该文件是在原《企业会计制度》背景下出台的,目前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规定仍然执行此文件。123号文的要点可以总结如下: a.搬迁补偿款在收到后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相关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b.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以下四项: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c.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余额的处理:如为贷方余额,则转为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第四条。 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第四条对新准则框架下的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衔接方法为未来适用法。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对于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根据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确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①为公共利益搬迁且政府直接从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补偿款。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适用本类会计处理方式: a.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如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 b.补偿款由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对于为公共利益搬迁且政府直接从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要点如下: a.收到时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b.属于对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以下项目进行补偿的部分,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支出。 c.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上述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②其他搬迁补偿款。 对于其他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不会产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与财企[2005]123号文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如下表所示: 项 目 123号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 规范范围 仅规范政府拨给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 规范所有搬迁补偿 会计处理模式 对所有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规定统一的会计模式 根据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规定两种不同会计模式 对于补偿资产损失和费用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 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在利润表上不作反映 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失和费用,同时将相应补偿款转为营业外收入 对于补偿搬迁后新购建资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 计入资本公积,以后不转入损益 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在实务中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①合理确定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模式。 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根据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的不同,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因此,在实务中应当准确判断采用何种会计模式,这就需要关注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包括: a.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搬迁,例如,属于市政动迁还是为了商业地产开发目的而进行的动拆迁。 b.补偿款付款凭证上注明的付款人账户是否为财政预算内资金存款户。 c.付款方是否为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含土地储备中心);等等。目前,多数动拆迁(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如市政动迁等)都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的,典型的操作模式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同时吸收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该项目公司再与专业的动拆迁公司签订代办动拆迁事项的劳务合同,将按照一定预算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拨付给动拆迁公司,由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谈判确定补偿金额,补偿款由动拆迁公司支付给被拆迁人,而不是由政府动用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款。因此,实务中使用第一种会计模式的可能性较小。 ②其他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对不属于为公共利益搬迁,或者搬迁补偿款不是由政府直接从预算资金中拨付的情形(简称为“其他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们理解,对于其他搬迁补偿款,应当将其分解为三部分,分别处理: 第一,对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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