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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

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公布,将于2013年开始执行。银监会网站6月8日公告,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5月开始内部征求意见,迄今该办法已经经历了5月版、8月版、10月版、最终版的多轮讨论和修改,目前的最终版与10月版基本一致,符合预期。从新办法与目前正在执行的老办法对于风险权重设置的比较来看(如下表),变化不是太大,比如对于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仍维持100%,对于风险较高行业、评级较低企业可能采用更高风险权重的要求并未在文件附件二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中体现,但赋予了银监会在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中进行调整的权力。?我们认为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有三个方面需要加以关注:?一、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能导致信用债杠杆操作难度加大?新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债权的权重做了较大调整,可能影响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回购操作。按照老准则,银行对央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4个月以下为0,4个月以上20%,而且老准则里没有专门提到对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债权适用何种权重。但在新准则中,银行对央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仍为0;对商业银行的债权,3个月内为20%,3个月以上25%;对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则是100%。也就是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同业往来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高。在进行质押回购操作时,除了要考虑交易对手方性质对应的风险权重,还有考虑质押券的性质,因为如果质押券资质好,可以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根据办法规定,““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具体到对回购业务的影响,要从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分别来看,对于融入资金的银行而言,影响不大,对于接受信用债质押融出资金的银行而言,资本金的占用可能会更多:?对于将已持有债券质押出去,融入资金的银行,质押前该债券已经是表内资产,根据债券性质适用0至100%的权重,质押后仍将适用原权重,因为“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而新准则明确,“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对于融入资金的银行而言,新准则的影响不大,因为债券的权重是没有太大变化的,国债和政策银行债仍然是0,一般信用债仍然是100%,只有一项变化就是老准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这项优惠在新准则中被取消了,所以部分超AAA级央企的风险权重会提高,但由于被质押的券已经在银行表内,做不做回购,这个变化都是要发生的。?对于获得债券质押,融出资金的银行,质押前没有风险权重的问题,质押后产生了一笔以债券为抵押的债权。在老准则下,只要是3个月以内,无论对手是谁,无论质押什么券,权重都按0算。因为只要对手是银行,无论是否有质押,老准则都认定了0权重。如果对手是非银行,因为老准则没明确规定权重,我们了解实际操作中基本也是按0处理的。在新准则下,首先银行作为对手方的权重也提高了,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比银行更高,所以质押后产生的以债券为抵押的债权,权重应该以对手方和债券权重中低者为准:如果质押的是国债或政策银行债,无论对手方是谁,都是0权重,因为该债券资质很好,达到了风险缓释为0的目的;如果对方是银行押信用债,则是20%权重(3个月内,3个月以上为25%),因为只要是对银行的债权,没有抵押也可以是20%权重;如果对方是银行以外金融机构押信用债,则采用100%权重,因为无论对手方自身还是质押品,风险权重都是100%,增加抵押并不能进一步缓释风险。?新准则可能导致交易型机构在银行间进行信用债杠杆操作的难度加大。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受影响的主要是质押信用债的回购融资,即银行对于信用债质押的接受意愿可能会下降,尤其是非银行的交易对手(基金、券商等)从银行获得质押融资的难度加大,在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大、资金紧张的环境中,影响会更加明显。近期回购交易中信用债质押的比例是上升的,大约比例在20-30%的区间。新准则执行后,对于交易型机构而言,信用债杠杆操作的难度会加大,即使信用债和利率债质押回购的利率不产生太大差别,折算比例上也会产生更大的差距,实际上也反映了回购成本的差异。当然银行对于质押券的资质要求相对较高,对于高收益债的质押回购而言,交易所仍然是最好的场所。而且由于新规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回购融资的相对优势未来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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