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 绪 论
一、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
(二)海商法的定义
(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 海上运输关系:
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
②海上侵权关系
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
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
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2.船舶关系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的船籍、 船舶航行权 、沿海航行权
②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③船舶安全与管理
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
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 、 技术性 、 特殊性
(五)海商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内立法
国际航运惯例
判例
法学家的学说
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
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
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
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
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四、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事件和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事件:出生、死亡、台风……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 内容:(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必要性;责任:法律后果)
五、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5世纪以前)——海事习惯法
(二)中世纪(476-1640)——私人编纂海商法
(三)近代(17-20世纪)—— 国家制定海商法
(四)现代(20世纪初-二战)——国际统一立法
(五)当代(二战以后) ——发展中国家海商法的兴起
思考题:
1、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2、试述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作业:
加拿大海商法学者威廉·台特雷(William Tetlery) 在其著作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 提到:“虽然中国和其他古老的东方文明古国一样,几个世纪以来发展了一套非常复杂的海商法体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一样,已选择了源于西方的原则为蓝本制定其现代海商法”。
试分析西方“海盗式” 文化和东方 “和为贵”文明
哪一个更适合中国海商法的发展?
第二章 船舶Ships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范围
海船——登记为海船的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石油钻井平台,潜水器和水上飞机
包括船舶属具:锚、链、救生艇、救生筏等
我国海商法不调整:
用于军事的船舶:用于军事的军舰和潜艇等
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用于政府公务的缉私船等
20总登记吨以下的船舶:中、日、韩、台湾地区。
注:若军舰和缉私船用于商业目的,海商法仍然调整!
总登记吨——用于船舶登记;计算政府确定对船主的补贴、造船费和保险费等。
净登记吨——计算船舶吨税、港口费、引水费、码头费、代理费等。
登记吨=2. 83立方米/100立方英尺
二、舶的种类
(一)按航行能力—— 海船和非海船非海船指内河船。
(二)按使用目的—— 商船和非商船非商船指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三)按动力装置——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非机动船指帆船等
(四)按所有人——国有船和非国有船非国有船指私人拥有的船舶。
(五)按船舶国籍划分——(本)国轮和外轮
三、船舶的性质
(一)船舶是物,英美法系国家可作拟人化处理;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对物诉讼,省却了对 船舶所有人或责任人的查找程序。我国不实行对物诉讼,但若扣船找不到船主,可 写“××轮船舶所有人”的字样即可。
(二)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对待;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可作例外处理。
若无特别约定,船舶转让应整体转让而不得扣留船舶的某一部分。但在保险业务中,船舶包括的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可单独进行投保。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Owne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