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1,2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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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 绪 论 一、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 (二)海商法的定义 (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 海上运输关系: 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 ②海上侵权关系 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 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 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2.船舶关系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的船籍、 船舶航行权 、沿海航行权 ②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③船舶安全与管理 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 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 、 技术性 、 特殊性 (五)海商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内立法 国际航运惯例 判例 法学家的学说 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 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 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 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 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四、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事件和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事件:出生、死亡、台风……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 内容:(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必要性;责任:法律后果) 五、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5世纪以前)——海事习惯法 (二)中世纪(476-1640)——私人编纂海商法 (三)近代(17-20世纪)—— 国家制定海商法 (四)现代(20世纪初-二战)——国际统一立法 (五)当代(二战以后) ——发展中国家海商法的兴起 思考题: 1、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2、试述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作业: 加拿大海商法学者威廉·台特雷(William Tetlery) 在其著作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 提到:“虽然中国和其他古老的东方文明古国一样,几个世纪以来发展了一套非常复杂的海商法体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一样,已选择了源于西方的原则为蓝本制定其现代海商法”。 试分析西方“海盗式” 文化和东方 “和为贵”文明 哪一个更适合中国海商法的发展? 第二章 船舶Ships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范围 海船——登记为海船的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石油钻井平台,潜水器和水上飞机 包括船舶属具:锚、链、救生艇、救生筏等 我国海商法不调整: 用于军事的船舶:用于军事的军舰和潜艇等 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用于政府公务的缉私船等 20总登记吨以下的船舶:中、日、韩、台湾地区。 注:若军舰和缉私船用于商业目的,海商法仍然调整! 总登记吨——用于船舶登记;计算政府确定对船主的补贴、造船费和保险费等。 净登记吨——计算船舶吨税、港口费、引水费、码头费、代理费等。 登记吨=2. 83立方米/100立方英尺 二、舶的种类 (一)按航行能力—— 海船和非海船非海船指内河船。 (二)按使用目的—— 商船和非商船非商船指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三)按动力装置——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非机动船指帆船等 (四)按所有人——国有船和非国有船非国有船指私人拥有的船舶。 (五)按船舶国籍划分——(本)国轮和外轮 三、船舶的性质 (一)船舶是物,英美法系国家可作拟人化处理;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对物诉讼,省却了对 船舶所有人或责任人的查找程序。我国不实行对物诉讼,但若扣船找不到船主,可 写“××轮船舶所有人”的字样即可。 (二)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对待;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可作例外处理。 若无特别约定,船舶转让应整体转让而不得扣留船舶的某一部分。但在保险业务中,船舶包括的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可单独进行投保。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Ow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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