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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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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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