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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0-03-30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大成证字(2009 )第006 -2 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 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 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起人和股东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 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20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 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 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 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系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 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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