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对行政由裁量权的控制曾凡珂1,徐景波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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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对行政由裁量权的控制曾凡珂1,徐景波2

DOI :CNKI:51-1676/C1018.001 网络出版时间:2011-05-20 10:18 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1.1676.C1018.001.html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 (中国知网优先出版版本) 论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曾凡珂 1,徐景波 2 (1.四川理工学 法学 ,四川 自贡 643000;2.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 法理教研部,哈尔滨 150080)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极易被滥用, 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影响政府自身职能的实现,因此必须对之加以规范和控制。司法权与行 政权的关系及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其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效的。然而,为防止司 法权干预行政权,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这一限度依法 审查行政机 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有所不同,即合法性审查其度应强,而合理性审查则应以 不合理性达到滥用的程度为限。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滥用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2011-02-20 作者简介:曾凡珂 (1978-),女,四川自贡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徐景波 (196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膨胀,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现实地成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行政法 发展的重要标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的扩张也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 然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因此,行政 自由裁量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必须对之加以控制。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手段中,司法控制手段 被认为是一种控制自由裁量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手段[2]。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求抛砖引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没 有给予确切的界定,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表述也存在诸多的不同。西方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大致 可分为广狭两种定义,其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包含在行政自由裁量之内①。相比之下,我 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大都趋向于从狭义的角度加以界定,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笔者认为,要厘清行政自 1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 (中国知网优先出版版本) 由裁量权的概念,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前提。依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基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凡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得为之。另外依法行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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