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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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1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60%+C×15%+D×10%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50%+C×25%+D×1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40%+C×35%+D×10%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在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如下: (一)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本人申请并自评。经培养单位分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后,报本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初拟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 (二)各培养单位将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三、原则上,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其评审程序是: (一)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初拟本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在不违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办法。各培养单位制定的补充办法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本细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开始实施。 附件: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附件: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一、基本素质计分标准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四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为25分,共100分。 (一)个人品德修养(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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