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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强制性条文汇编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16 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
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
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
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
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
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 《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
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
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
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
确列出。 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
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
《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
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 日,对2012
年12 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 年版 《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
据,对2012 年12 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
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2016 年版《强制性条文》是以2010 年版《强
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
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2016 版 《强制性条文》,共
涉及98 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共有614 条强制性条文。在 《强制性条文》的编制
中,得到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等部门的指导,以及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谨
表示谢意。
在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 强制性条文与所摘录标准结合使
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
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编
制组,传真:010E-mail:jsbz@giwp.org.cn。
组织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 公司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
刘伟平 刘志明 朱党生 杜雷功 温续余 侯传河 李现社 蒋 肖 李小燕 陆宗磐
宋子玺 龚长年 覃利明 汪庆元 马贵生 王永军 司富安 潘尚兴 邵剑南 史晓新
江瑞勇 高玉生 刘海瑞 王跃峰 郑永良 刘 辉 吕 洁 刘卓颖 游 超 王治国
任增平 刘淑兰 朱 文 赵学民 陈立秋 王化翠 李 琳
录
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 1
1 水文 1
1-1 水文测验 1
1-2 水文计算 2
2 工程勘测4
3 工程规划 14
3-1 流域(区域)规划 14
3-2 防洪标准 14
4 工程设计 17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17
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7
4-3 稳定与强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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