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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材管理办法
黑龙江工程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适应我校教学管理和三项试点建设需要,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任务为:
1.对教材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指导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3.审批教材选用、订购计划。
4.审批自编教材立项及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
5.指导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调控、教材管理团队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1.制定实施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教材立项管理。
2.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并组织教材采购部门落实订购。
3.对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申报进行管理。
4.审批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等的编写与选用。
5.监督教材发放工作,核实教材订购情况。
6.组织教材评价和评优工作。
7.落实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材工作的决策,就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教材建设立项及组织所开设课程的教材选用、审核,组织开展各专业教材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图书销售公司负责教材的订购与发放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材管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教材管理人员的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编教材
第八条 内容与范围
凡由我校在职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需要,经过申报、审批等程序,自主编写(著)的可纳入教材管理范畴的教材(包括课程讲义、习题集、教学指导书、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参考书等)。教师个人自行撰写的非教材(专著、论文等)不属此列。具体内容为:
1.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为新开设课程且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教材可供选用的。
2.国内有相应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我校人才培养需求,需要编写补充的教材。
3.反映我校阶段性教育教学建设成果,体现我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水平的具有学校特色的新教材或补充教材。
4.纳入国家、教育部规划的教材。
第九条 编写原则与要求
1.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校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和科研成果,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2.鼓励教师积极编撰出版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体现课程体系改革(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成果的教材。并应紧密结合课程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需要,大力推进电子教材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教材。
第二十五条 评价的具体步骤
1.为了及时反馈教材使用信息,学校将有计划地对课程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对各专业使用的教材有重点地组织专家参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教材质量评价体系》抽查测评。
2.各教学单位应对各专业教材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包括学生、教师、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等方式,并及时形成教材评价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教材随机评价情况报告及各教学单位自评情况报告汇总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章 优秀教材评奖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总结我校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经验,表彰和鼓励广大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化,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材质量,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优秀教材奖。
第二十七条 评奖范围
1.参加评奖的教材原则上应是规定年限内在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为我校学生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等。
2.参评教材应是我校教师主编教材。
3.参评教材须经过我校学生使用二年以上(含二年)。
第二十八条 评奖程序
1.我校优秀教材评奖作为教学成果奖评审专项进行。
2.各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经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参加学校评选。
3.凡符合评奖范围的各教学单位推荐参加评奖的优秀教材需填写由学校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4.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教材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将视教学成果奖评奖情况,发给获奖证书或奖金。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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