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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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理规定(试行)

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 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最长修业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相关规定如下: 1.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2.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3.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泰州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未请假超过2周、或虽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不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如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本学年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遇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四章 选课与考勤 第十条 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2.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专业知识结构所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规定的学分要求自主选修。 3.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全校开设的若干门人文社科类、经济类、艺术类、自然科学类等公共选修课程。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教育学分及能力培养学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种培训班、结合专业进行社会实践,经考试合格或取得相应证书者可获得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完成学业。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和其他规定环节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按《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办理;请假1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备案,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四条 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处理。学生缺席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以6课时/天计。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泰州学院考试纪律,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1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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