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程国有土地上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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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打通城市交通堵点、提高入城交通效率,鹿城区人民政府拟组织实施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收范围 锦绣路以北:上村路2号-26号(双);蒲鞋市新村1幢、5幢、8幢、11幢、14幢、17幢、20幢、23幢、26幢、29幢、31幢、33幢、34幢、58幢、63幢、68幢、73幢、80幢、84幢、89幢;民航路23号、103号、105号现代物资B幢机电商厦(现代物资D幢)、农机大楼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征迁范围示意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蒲鞋市、南汇街道办事处。其中: 滨江街道办事处承担洪殿河以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蒲鞋市街道办事处承担洪殿河以南、锦绣路以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南汇街道办事处承担锦绣路以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截止期限:2017年11月30日下午5时。 (二)搬迁截止期限:2017年12月20日下午5时。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应安置面积较大选择分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中选定套型面积。应安置面积扣除已选定的套型面积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 (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 (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措施。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采用比准价评估方式的,安置房的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 (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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