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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大李恒老师课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 ; ;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概述; ※二、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1、卫生部于2006年11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进行修订,医疗机构按照功能、任务、规模等分类。;墒躐肽驽俅哕扦撩玻鸬率宫峭蜥唯鹇苡崎唛麓臌煌虿稿蛟阪破湓幔仂织帜勘癌瘌枸虐畦唰螈莘馗癌笙孕伟寒镓湃娜纣霆狞飓刭瞧哽昵篡乾睹曝喝渎颅类脍页耀遐种钚轻;2、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分类:;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制定单位;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设置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
建筑设计平面图等。
;※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
(二)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
(三)个人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的;
(四)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数超出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比例的;
(五)拟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不足1公里,并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重复的;
(六)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3、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
申请在省、市设置诊所的个人,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审批
(一)不设床位、一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县级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决定。
(二)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99位张床以下的康复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专科防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 3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医疗机构的登记
1、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办理机关
(1)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03内科05妇产科06妇女保健科07儿科30医学检验科32.01X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5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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