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7年度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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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年度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武汉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武汉市职改办,2017年7月28日发布) 为做好武汉市2017年度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便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与推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公开发布本指南。 一、评审对象及范围 评审范围和对象与往年基本一致。公有制经济组织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公有制经济组织评审 (二)人事档案关系由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才中心评审 (三)人事档案关系非我市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由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江汉大学、武汉商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公务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我市各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与资格的设置见《武汉市2017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照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申报。 (二)下列专业(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需经我市审核报省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 1、文博、播音、审计、统计、律师、公证、党校教师、建筑装饰材料、水利水电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系列)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除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以外)。 (三)各专业(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安排。 三、申报时间 (一)今年我市社会化评审周期的总体安排是,8月1日~31日市职改办安排集中受理评审材料,9月底前组织完成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10~12月份评审,明年1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示和下文发证工作。申报人员、各单位的申报时间按此评审周期自行提前合理安排。 (二)我市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若持有往年全国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于8月份申报;参加2017考试的,待合格成绩发放后再申报,届时请关注“武汉人事考试网”()的“通知公告”栏目。 (三)需报送省评的部分专业(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请按照《湖北省2017年度各高评办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表》统一进行申报。详细安排请查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网址:/)的“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政策”栏目中《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112号)。 四、申报条件 (一)各专业(系列)评审申报条件,总体上按照湖北省2013年以来修订印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详情请自行查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栏目。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2个专业沿用2000年湖北省印发的申报评审条件。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作为我市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二)一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中同等学历、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参加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全日制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满三年、尚未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中、初级实行全国统考的系列(专业)外,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军队转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符合“鄂人社发〔2017〕21号”文件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参加我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其他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仍按“鄂职改办〔2015〕98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参评的有关表格,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单位审核、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对照原件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和相应证明材料,结合申报人员任期考核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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