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4(修订).docVIP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4(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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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股份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完善消防管理机制,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消防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火灾危害,控制风险,遏制事故的目的,实现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青政办[2013]328号)《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令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国家法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管理模式。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和每个岗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救援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盐湖股份公司HSE委员会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落实HSE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盐湖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对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 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化工分公司、镁业公司两应急救援中心的专职消防队,按照股份公司统筹调度、专业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担企业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及动火监护等任务的要求建设。 第十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各级消防组织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消防职责任要求 第十一条 盐湖股份公司HSE委员会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盐湖股份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掌握当前单位的消防安全动态。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一)股份公司各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火灾防范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 (二)明确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参加股份公司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三)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要求,各部门岗位人员消防培训教育。 (四)执行盐湖股份公司HSE委员会指令,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防范机制,支持消防工作,将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纳入部门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责: 各单位生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定期工作,定期对以上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一、各单位生产运行部门负责逐项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生产装置、工艺设备、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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