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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9-157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双重诉讼互相联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A B
D A
● 陈 初 刘 京
现今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往往会无法及时得到工程款的给付,导致
其需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施工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项等债务,而产生一系列的民事诉讼。
作为相对弱势方的施工人,也往往没有在事前的协议签订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我权益
的良好保护,而使得自身陷入资金难以周转的状况。该案自立案以来,历经数年,几乎将民
事诉讼所能够救济的程序全部启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独立的案件相互联系起来进行处
理,观察是否存在互相促进的方面与事由。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纠纷审理的不断推进,加强对
施工人的保护是一种趋势,对于该案进行评析阐释是颇有价值的。
一、案情简介
2004 年年初,C 公司(后更名为 B 公司)从某村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某社区住宅
楼工程”项目的建造,后将其中I 标段5 幢住宅楼工程项目交由A 具体施工建造。2005 年7
月,A 完成5 幢房屋工程及竣工验收,并将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交予C 公司,要求进行
工程款结算,C 公司以审计价格一直未出拒绝支付。2007 年6 月,A 以此事由向人民法院起
诉并立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设工程造
价存在争议,并工程审计并未得出结果,人民法院于2007 年8 月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期间,于2008 年1 月,某D 物资公司(以下简称D 公司)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A 买
卖合同纠纷并立案受理,此纠纷中所涉标的物是A 为了建造上述5 幢住宅楼而购买的水泥。
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2008 年3 月作出判决,A 支付D 公司货款及利息8 万9
千余元,D 公司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7 月,A 仅有的一套房屋被低价拍卖,拍卖款
被执行偿付A 的部分债务。
2009 年7 月,承办律师接受A 的委托,作为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买卖合同纠
纷案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C 公司名称变更为B 公司后,于2010 年2 月,B 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提
起反诉,要求A 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对本诉与反诉,法院合并审理,于2010 年6 月作
出一审判决,B 公司支付A 工程款112 万余元。后双方当事人皆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主持,
达成调解协议。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A 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于2010 年7 月,该市检察院认为
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经审理,法院作出(2010)某商再字第
X 号以及(2010)某商再终字第X 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在诉讼活动的处理中,参与A 与B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
调解,A 与 D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抗诉、再审以及再审上诉,执行后对保全、拍卖的
异议以及其他诉讼活动,整个案件历时经年,颇有波折,案件最后,A 收到了其所承建住宅
楼的工程款,并能够偿付水泥款以及其他债务。
二、诉讼策略
(一)案件各当事人法律关系以下是案件当事人关系的图表说明:
(二)两个诉讼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A 与D 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于D 公司起诉A 要求支付水泥款,该案标的物水泥是
A 为了完成B 公司转包于其的5 幢住宅楼的建造。D 公司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在于原告提交的欠条,此欠条提供人E 某身份为D 公司业务员,其与B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
有利害关系。这两个案件在同一法院立案审理,案由、案情、案件标的物、诉讼时间以及当
事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在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A 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时,A 与B 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还处于中止审理的阶段,发包方的工程项目审计结果也未有出具,此时,在当事人 A 追
讨工程款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B 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的E 某以D 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我
当事人A 提起水泥款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在事实方面,A 承包某住宅区 5 幢房屋的建设
工程项目过程中,其受到B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E 某购买水泥。
当A 与B 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时,E 某提起货款追讨的诉讼,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的进展是一种干扰,但是,承办律师也可以利用这两个诉讼之间所具有的牵连关系,推动
当事人A 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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