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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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

1 立法背景 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是根據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制訂。 立法背景是確保 (a) 個人資料在處理上有合法的私隱人權; (b) 個人資料的合法跨境傳輸,促進電子商貿的發展。 到現時為止,香港是亞洲唯一有一個獨立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地區。 世界上約有四十個司法區已制訂類似保障資料法例 (大部份是在歐洲) 。 條例旨在保障「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利,但並不保障一般私隱事宜。 「資料當事人」是有關「個人資料」所指的在世人士。 「個人資料」: 條例內「個人資料」的定義並非泛指一般的個人資料,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而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資料」: 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的表達或身分代號(如身分證號碼) 「文件」: 除書面文件外,任何視覺上或非視覺上的物件,如相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均被視為「文件」 「資料使用者」是 一切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純粹代資料使用者持有、處理或使用資料的人士,而不是為本身的目的,則不屬資料使用者。 在上述情況下,被代表的資料使用者仍可能要負上條例規定的責任。 條例設定的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載列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是條例的基本精神。 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準確性、保留期間、保安、私隱政策、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各方面 ,必須遵從該六項原則的規定。 六大保障資料原則 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 第5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 原則 1 ─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收集的資料要適量而不過多,收集的方式必須合法及公平。 原則 1 ─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資料使用者如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即時或預先通知資料當事人以下各項資訊: (a) 收集資料的目的; (b) 資料可能會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 (c) 資料當事人是否有責任抑或是可自願提供資料; (d) 如資料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該資料,他拒絕提供資料所 需承受的後果;及 (e) 他有權要求查閱及要求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與保障資 料第6原則互相呼應)。 原則 2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所持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如相信資料不準確,在更正或刪除有關資料前,不要使用該等資料。 在完成資料的使用目的後,刪除資料。 原則 3 ─ 個人資料的使用 資料使用者只可將個人資料用於當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 原則 4 ─ 個人資料的保安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免受未獲授權或意外的 (a) 查閱、 (b) 處理、 (c) 刪除或 (d) 其他使用。 資料在儲存、處理及轉移方面均得到妥善保障。 原則 5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資料使用者須提供 (a) 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 (b) 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c) 會為何種主要目的而使用。 原則 6 ─ 查閱個人資料 資料當事人有權 (a) 要求查閱自己的個人資料; (b) 要求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 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有關要求。條例內訂明某些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如資料使用者拒絕依從上述要求,亦須於40日內將此事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說明拒絕理由。 豁免 家居用途或消閒目的 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保安、防衛及國際關係 罪案的防止或偵測 評稅及收稅 健康方面 法律專業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權 新聞活動 統計或研究 罪行 條例第64條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 僱主須為僱員的違法行為負責任 ─ 有限答辯。 補償 條例第66條訂明,任何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包括感情的傷害,則有權向有關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簡介講座 條例的宗旨 條例對「個人資料」的定義 條例管轄所有資料使用者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查詢熱線 - 2827 2827 傳真 - 2877 7026 網址 - .hk 電郵 - enquiry@.hk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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