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获酬权N多疑问的交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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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获酬权N多疑问的交集

二次获酬权:N多疑问的交集 加入收藏 总第69 期 李雪 China IP Magazine 发表,[版权]文章 7 月 6 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 二稿,这是《著作权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相对 于前两次,该次修改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我国在 1990 年制定了《著作权法》,然而并未参 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双 边、多边著作权冲突不时发生。2001 年,基于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求,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 修改,条文由原来的五十六条增加到六十条,该次修改 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二、保护客体的表述问题;三、对著作权“权利”的整合 问题;四、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问题;五、 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六、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问题;七、解决十余年来引起不少争论的著作权“转让” 问题;八、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九、新技术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护思路问题。 2010 年,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 权争端的裁定,我国对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将原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 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增加条款:“ 以著作权出 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 一条。 可以看出,上述两次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 特点。2011 年 7 月 13 日,我国正式启动对《著作权 法》的第三次修订。如果说 2001 年、2010 年对《著 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是在外来压力下的被动应对,那么, 此次修改则是立足本国国情、为了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 发展所进行的主动安排,说明我国对《著作权法》的修 改实现了从应变到求变的飞跃,但同时此次修改草案也 引起了社会对相关规定的质疑,“二次获酬权”即是其中 之一。在上述 7 月 6 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修改草案第 二稿中,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 演、作词、作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利 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 “14.32 元”引发的争论 对于此次修改中涉及到的二次获酬权问题,虽备受 关注,但将其推向风口浪尖上的却是 9 月份公布在网上 的一张 14.32 元的电影版权使用费单据。电影导演张 扬因其所执导的影片《向日葵》被西班牙方面使用,收 到了西班牙方面支付的使用费。收到西班牙方面支付的 使用费的还有《天地英雄》的导演何平。这被导演视为 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应出台“二次报酬权”的佐证。 名人效应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撞车,一时间, 导演、编剧、制片公司对二次获酬权各抒己见,各有各 的理。 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在微博上表示,中国导演 协会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提出的诉求是,导演应该是 影视作品的作者,应该拥有影视作品的二次获酬权。电 影导演、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秘书长何平也在其个人微博 上说:“ 电影导演是将书面文字转换为视听语言作品的 作者。” 据报道,李少红还表示,协会已经出面向国家新闻 出版总署法规司提交了相关的修正提案,希望能将“导 演是电影的作者”明确写入新的《著作权法》。李少红 随后也就此明确其观点和态度,她表示,“协会已经正 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 我们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 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 70 年。” 导演方的言论招致了众多编剧的反驳。导演将自己 称之为作者,编剧认为:“你是作者我是谁?”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 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就曾表示,编剧才是电影的作者, “作者是用笔写作的人”,他强调,在影视作品中,和制 片方发生版权关系的是编剧,而导演历来只拥有署名权 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不拥有作品的版权,因此不能称 之为作者。汪海林对本刊记者表示,“我看到 3 月份第 一次修改稿的第 16 条,后来变成了第 17 条,我认为 原来的第 16 条是完整的法律约定,它的主体是统一的, 比如它后面说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获得合理报 酬,这个前后是有联系的,加入导演后这个关系就被破 坏了,新的第 17 条,我认为原著作者是可以增加的, 原著作者、编剧、作词、作曲有获得二次报酬的权利, 后面又规定了导演可以获得,我认为导演不应该参与到 这个法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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