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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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 号 新时代大厦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 传真:+86-10 网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贾向明、商娟律师作为上海电力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7 年 5 月25 日出具《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7 年6 月27 日出具《北 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7 月31 日作出的 17135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一)》》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所 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1-3-1 (一)》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1-3-2 1. 问题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项目建设。请你公 1) 51% 司: 江苏电力持有募投项目中电协鑫燃煤发电项目 股权,滨海头罾风电 场与滨海振东风电场项目 70%股权,上述项目持股比例均不足 100%,是否符合 2) 我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 3) 安排,是否包含预备费用、流动资金,如有,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补充 披露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投入进度,是否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在本 4) 次重组方案披露前已先期投入的资金。 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尚需取得的办证事 项的进展、预计办毕的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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