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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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水电十四局·中期票据 嘉源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5 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9 五、 结论意见 12 水电十四局·中期票据 嘉源 ·法律意见书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7 )-01-226 敬启者: 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签署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 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为 “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 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次发行 的法律意见书。 水电十四局·中期票据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 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有关的授权和批准等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相关 机构的资质、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 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 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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