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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及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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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TBEC-20153475239 项目名称: 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 采购人(盖章): 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天津港保税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日期: 2015年12月 目录 1. 谈判邀请函 2 2. 谈判须知 4 3. 谈判项目要求 17 4. 服务需求 18 5. 投标文件格式 41 谈判邀请函 受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港保税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就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邀请合格的服务单位参加谈判。 项目名称: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 服务内容、要求: 具体服务内容、要求见第4章服务需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月7日13:30,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401,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谈判时间:2016年1月7日13:30,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401。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出席谈判会议。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港保税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401 邮政编码:300308 联 系 人:盖博群 电话:传真:022 谈判须知 总则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文件中所述项目的服务。 定义 “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采购人”——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港保税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投标人”——向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服务单位。 “采购范围”——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内容包含: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加氯系统改造项目。 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具有提供谈判服务的资源和技术能力。 投标人还应符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邀请函”第1.4款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竞争性谈判的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货币 报价书、投标报价总费用表、投标报价详细费用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采用人民币填报。 谈判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人民币伍仟元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谈判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本次谈判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谈判保证金应以人民币支付,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转账支票;或 银行电汇。 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未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其投标将被予以拒绝。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投标人可在采购结果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谈判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或抵作履约担保的一部分。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谈判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其投标的; 获得谈判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有权向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上报,则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1)至6)项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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