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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上保险保障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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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上保险保障范围

第九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9.1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9.2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9.3 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9.1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 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二、 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可分为: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意外事故(Accident) 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2.雷电(Lightning) 3.海啸(Tsunami) 自然灾害 4.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5.洪水(Flood) 6.地震(Earthquake) 7.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舷、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 1、火灾(Fire) 2、爆炸(Explosion) 3、搁浅(Grounding) 4、触礁(Stranding) 意外事故 5、沉没(Sunk) 6、碰撞(Collision) 7、倾覆(Capsized) 8、投弃(Jettison) 9、吊索损害(Sling Loss) 10、海盗行为(Piracy) 11.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外来风险 定义: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1、偷窃(Theft,Pilferage) 2、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Non-Delivery) 3、渗漏(Leakage) 4、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5、碰损(Clashing) 一般外来风险 6、破碎(Breakage) 7、钩损(Hook Damage) 8、淡水雨淋(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9、生锈(Rusting) 10、沾污(Contamination) 11、受潮受热(Sweating Heating) 12、串味(Taint of Odour)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 1、战争风险(War Risk) 2、罢工风险(Strikes Risk) 3、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9.2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 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二、 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ATL)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CTL) 实际全损 也称为绝对全损,是一种实质性或者物质性的消失,指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构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情况: 1、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 途或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的概念 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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