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3.1物流与货物销售3.1.ppt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3.1物流与货物销售3.1

第三章物流与货物销售 3.1国内货物买卖的法律问题 3.1.1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须支付价款; (3)标的物为非限制流通物、有体物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3.1.2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英国特定物在当事人双方完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时起转移;非特定物在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 美国出卖人完成其应履行的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受人。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中国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1)自交付时起转移;(动产) 2)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如不动产、船舶以登记为转移时间 3)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一种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后的一定时期才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此类约定方式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常见,按照上述约定,买受人依约“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时,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果买受人违约,则标的物虽已交付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租用转收买 ???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四,出卖人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 第五,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 ??? 第六,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指示交付),交付单证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35条) 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地点 单证交付:约定时间或必要准备时间,在约定地点交付; 货物需运输的:交第一承运人; 货物无需运输的:在双方确知的存放地或卖方营业地交付; 3.1.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是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各国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的规定: 1)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原则上以合同订立时起转移风险,但种类物买卖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移; 3)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异地买卖自标的物交付承运人时起转移,不动产自登记时起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142条

文档评论(0)

yaoce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