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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保险合同
3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二)不定值保险合同;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三)超额保险合同;4、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2)受益人; 200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9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给付谁呢?;问题思考: ⑴成为受益人的要求是什么?
(2)受益人是如何被确定的?
(3)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3、为什么? ;案例三:
2009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10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问题思考: 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3)保单所有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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