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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岸上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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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岸上安全管理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1、船舶报告要求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管理规定和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也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2、交通管理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3、船舶交通服务 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他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等其他服务。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4、AIS系统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IS系统)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配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将船位、船速、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舶动态结合船名、呼号、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VHF)频道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之动静态资讯,得以立刻互相通话协调,采取必要避让行动,对船舶安全有很大帮助。除了船舶保安和避碰以外,AIS用于海事管理,能够对船舶航行的静态和动态信息进行连续的监视和管理,AIS信息接入VTS系统,能够增强VTS功能,提高船舶的识别精度和信息量,延伸船舶的交通管理范围。 * 三、船舶引航管理 主管机关: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设定的引航管理专门机构。 引航员: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在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引航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一般根据从业年限、资历和技术水平等进行分级。 我国的引航管理规定: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和高级引航员,并在各等级设定见习期,处于见习期的为见习引航员;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引航申请及实施 申请: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装载货物种类、数量;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以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等。 * 实施: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引航员登船后,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船长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全部责任。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恶劣的气象、海况; 被引船舶不适航; 没有足够的水深; 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第四节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四、船舶报告系统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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