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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二、海上保险法(一)海上保险法的渊源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代理人 (二)保险合同的证明形式 (三)保险单的分类1.保险单的基本分类 2.流动保单和预约保单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一)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二)共同海损 (三)单独海损 (四)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一)承保的两种费用 (二)海难救助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一)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仓至仓”原则 (三)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时效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险的种类 (二)附加险条款的内容 (三)附加险的投保规则 三、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运保险条款(一)新条款与旧条款的区别 (二)新条款确定险别的根据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其他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条款 (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索赔一、保险索赔的条件 二、委付与代位权(一)委付与代位权的概念 (二)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五)保险索赔 =在两年的时效期限之内提出 (四)保险标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标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发生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之内 (二)保险标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发生在“承保范围”之内 (一)保险标的(货物) =发生了“灭失或损坏” * * 第四节 保险索赔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节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1/4碰撞责任,如75万 船东保赔协会 保险标的是“船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A船过失导致B船200万船舶损失和100万货物损失,总计300万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A船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300万×3/4=225万 3/4船舶碰撞责任保险 “到付运费” 运费保险 “货物”=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财产保险 船舶保险 保险标的 种类 1.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各国国内法,不存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条约,因为各国保险法一般是参照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制定的,统一程度很高,不需要用条约统一。 3.中国用来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主要有两部:(1)《海商法》;(2)《保险法》。 2.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领域影响很大,属于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惯例。 1.保险标的出险时(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 2.注意:不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 存在时间 所有权+担保物权+承担风险或责任 存在形式 【经济利益】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实质 保险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的义务通知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后 保险人的义务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的告知(披露)义务和保证义务。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之时 3.及时补偿原则和全部补偿原则。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利用保险合同来牟利。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是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而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采用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最为接近的和最后的原因,也就是造成损失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 近因原则 要求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则 保险经纪人属于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替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就保险费的支付向保险人承担了特别责任;但其佣金报酬由保险人支付,而不是被保险人支付。 投保申请←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单据 → 1.保险单 =正面内容+背面内容(保险条款) 2.保险凭证 =只有正面内容 区别 用来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 共同点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种类 (1)定值保单=记载了保险价值=启运地的发票价格+运费+保险费+杂费+预期利润 (2)不定值保单=没有记载保险价值=启运地的发票价格+运费+保险费+杂费 两者主要区别:是否包含预期利润 按照是否记载“保险价值” (1)定期保单=船舶保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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