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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 际 商 法 邹 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此外,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条款( CIC),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的。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特别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2.水渍险 水渍险(Vv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其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包括了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的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即包括了一般附加险的内容,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的内容。 因此,虽是“一切险”,但并非真正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起讫 1.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又称运输条款(TransitClause),它规定保险责任期限即保险期间(Duration)是从货物运离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上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于战争险。 关于战争险责任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船时开始,到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货时止,或者在海船到达最后卸货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如为转船货物,则从原海船抵达中途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从货物装运海船时起,保险再度生效( Reattach)。 2.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三)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s);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s);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投保。 此外,还有7种特别附加险和3种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不同,这些险别不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而是需要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特别同意之后,在投保了基本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2.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3)舱面险(On Deck) (4)拒收险(Re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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