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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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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结算

第6章 工程结算 第6章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1、明确建筑工程结算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2、明确建筑工程预付款结算、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特点和相关结算的依据; 3、掌握建筑工程结算的程序、主要内容、步骤和方法。 6.1工程结算的意义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作用表现为: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越多,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地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有利于准确掌握工程进度。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对于承包商来说,只有当工程价款结算完毕,才意味着其获得了工程成本和相应的利润,实现了既定的经济效益目标。 6.2 工程预付款结算 6.2.1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1.2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条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6.2工程预付款结算 10.1.4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预付款数额=工程(年度)建安工程量×工程备料款额度 (6.1) 6.2.2 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1.5条规定: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3 预付款的扣回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1.6条规定: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预付款一般在工程进度款的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某一比值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内按主材比重扣回。预付款的起扣点金额按下式计算: 6.2.3 预付款的扣回 6.3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6.3.1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1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条规定: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6.3.2 工程量核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8.1.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条规定: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6.3.2 工程量核算 8.2.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6.3.3 工程进度款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7条规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6.4竣工结算 6.4.1 竣工结算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1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6.4.2 竣工结算的编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2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6.4.3 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3.1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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