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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人员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第 19 卷第 6 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 . 19 No . 6
2004 年 11 月 J OU RN AL O F J IAN GSU POL ICE O FFICER COLL E GE Nov . 2004
·犯罪学研究 ·
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王志强
摘 要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客观认识该群体在回复正常社会生活后的
状态 ,是施以合理处遇的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矛盾
的统一体 。因此 ,对该群体的认识也应该采取两维性的视角 ,在现实生活中 ,这种两维性表现为弱
势性与风险性的共生与转化 。
关键词 :刑满释放人员 ;社会处遇 ;风险群体 ;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 :D9 17 . 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04)
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 为这部分人具有先期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
状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基于刑满释放人 模式,借用意大利龙博罗梭的观点就是,“他们认
员回复正常社会生活后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自 为有权去偷、去杀,过错是他人的,因为他人不让
然形成的原发型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原发状态;一 他们过得自在”,[ 1] 故应被列为社会危险群体的一
个层面是在社会处遇中基于与他人、社会、国家之 部分。另一类是所谓弱势论,认为“出狱人是个很
间的继发型社会关系而产生的继发状态。本文所 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个弱势群体,保护出狱人就是
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状态则指前者。因 [2]
扶助弱势群体”。
为,只有客观合理地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在危险论与弱势论两类不同的观点下,对刑
后的这种原发状态,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处 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指向也有所不同。危险论的观
遇。为此,本文试从该角度进行浅析。 点多着眼于社会防卫,对刑满释放人员强调的是
义务承担。如,我国《刑法》第 100 条规定:依法受
一、两维性———客观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
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
社会状态的基本前提
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如何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 我国《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
从目前看,基本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谓危险论,认 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收稿 日期 董事、监事、经理。弱势论的观点则注重刑满释放
( )
作者简介 :王志强 1970 , 男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人员的社会保障,突出的是一种权利的享有。如,
所副研究员 ,天津 ,300 19 1. 我国《监狱法》第 38 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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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要 似乎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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