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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级公立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实施
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
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0‟56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2‟6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体目标
加强常用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药品质
量和足额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
担。
二、基本原则
㈠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㈡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㈢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
1
三、实施范围
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
医院”)必须参加本次常用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
参加。
四、组织机构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药采办”)负责组织实施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常用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常用药品采购目录
省药采办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 《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
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第一批)》(以下简称《常用药品》),
制定采购目录。
六、采购方式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参加本次常用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经营公司、境外产品国
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八、采购周期
2
采购周期暂定一年。
第二章 企业报名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报名条件
㈠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
业须具有依法取得的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和营业执
照等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证书。
㈡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㈢近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1 年以来,生产的药品有2 次及以上被国家和我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确定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不得参
与投标。
二、申报材料
㈠生产企业的被授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药采中心申请报名。一家企业只能授权
一人参加申报,一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授权。
㈡生产企业申领药品网上报价系统账号后方可获得网上
报价等操作权限。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省药采平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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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㈢申报材料组成、要求、审核等详见常用药品集中采购文
件。
第三章 限价、报价及解密
一、限价
按照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产品设定最
高限价,主要依据是试点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同时参考相关省
份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格和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
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作为本次采购限价依据。限
价原则是:
㈠有参考数据的产品,竞价产品以中位价(将参考数据从
小到大排序,位于中间的数据。当数据为偶数时,中间的两个
数据都取)及以下价格的平均值作为限价,议价产品以最低价
作为限价。
㈡无参考数据的产品,以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类型产品
本次限价的平均值作为限价;独家产品,依次以本企业、其他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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