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排污口环信息公开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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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排污口环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排污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为实现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所进行的工程设计、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GB/T 12997的要求。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可在排污口清楚地看到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对不具备条件、排污口确需设置在厂区内部的,应当至少满足4.1.3.1或4.1.3.2中的一款。 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全开放性或半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经过通道可了解污染源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厂界附近或独立的排污管道末端应当设置一处开放性的污水采样点,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有压排污管道应当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当建设取样台阶或梯架;用暗管和暗渠排污的单位(含直排和排入市政管网),应当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 排污口和采样点处的水深不应超过1.2m,周围应当设置既能方便采样,又能保障采样人员安全的护栏等设施。 生物指示池设置技术要求 污水直排环境的企业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排污口设置生物指示池。 生物指示池应当建设在厂界附近或有开放性通道与外界相连通。在确保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能够了解指示生物生存状况的前提下,生物指示池可设置防止他人损坏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排污口建设生物指示池,池体进、出水口需与排污渠相连通,确保水流能持续畅通地流过生物指示池。 生物指示池布局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尺寸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池壁内侧粘贴白色瓷砖,外沿四周设置不锈钢护栏,池体前方设置指示牌,并标明“生物指示池”字样。 生物指示池内应当放养鲫鱼、鲤鱼等常见鱼类作为指示生物。生物指示池的建设应当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为指示生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技术要求 所有排污口附近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满足以下要求: 排污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排污口标志牌应当就近在排污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 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全开放性或半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排污口标志牌应当设置在厂界外通道入口醒目处;通道长度超过50m的,应当在通道入口醒目处和近排污口处各设置一处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的形状一般采取矩形,长度应当不小于600mm,宽度应当不小于300mm,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m。 排污口标志牌的图形标志、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标志牌材质、表面处理、外观质量以及字体等要求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15562.1)及《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的有关要求。 排污口标志牌辅助标志的内容依次为:××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编号、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及允许排放限值、排放去向、××环境保护局监制、监督举报电话等字样。 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和辅助标志应当在标志牌上单面显示,且易于被公众和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和识别。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或标志牌上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在排污单位网站上,实时公布排污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公开其他环境信息可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排污单位应当将用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施范围,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 排污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标志牌等设施,应当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口及采样点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有所变化时,应当报请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变更。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附录A 排污口标志牌参考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XX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标志牌 排污口编号:WS-******** 执行标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及修改单 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COD≤50mg/L、 N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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