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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
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
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
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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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
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
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
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
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
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
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
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
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
作量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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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
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
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
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
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
情况。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
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和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
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
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
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年
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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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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