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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9 外国判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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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9 外国判决

*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一)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民事判决  (二) 判决作出国法院须有合格的管辖权 (1)依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问题】在判定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时,仅以被请求国的法律为依据,是否完全适当? (2)依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3)同时依判决作出国和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对此,中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三) 外国法院判决须是确定的判决  (四) 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须是公正的  (五) 外国法院判决须是合法取得  (六) 不存在平行诉讼的情形  (七) 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八) 存在互惠关系  (九)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 【案例分析】 诉讼当事人肯德尔夫妇原为一对玻利维亚夫妻。1974年,妻子决定同其孩子一道离开玻利维亚。在她临行之前,她以她并不懂的西班牙文签署了一些文件。她丈夫告诉她,那些文件是允许她带孩子离开玻利维亚的文件。1975年,玻利维亚法院判决这对夫妇离婚,声称是对该妻子作为原告的案件所作的判决。玻利维亚法院认为该妻子离开玻利维亚前签署的文件构成一种代理,法院可在妻子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后来,该判决在英国要求承认。 【法律问题】 1.该案是否有执行问题? 2.该案能否被英国承认?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法律评析】 第一,该案判决属于单纯的离婚判决,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二,各国的国内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通常都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需具备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未满足就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本案中,玻利维亚法院的判决不是合法获得,而是以欺诈的手段获得,如果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违背英国国内公共秩序,从而没有符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需具备的条件,故被英国法院拒绝承认。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 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提出请求的程序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提出请求的主体问题:三种情形。  2.提出请求的形式问题。  (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亦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审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即依何国法律进行审查。  2.审查的范围问题,即对外国法院判决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思考】实质审查的弊端?  (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  1.执行令程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2.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主要为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 * 六、 中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82条作了三项原则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六、 中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 六、 中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二) 有关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案例分析】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 申请人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存在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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