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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 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固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1.权利义务共同型 (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2.原因共同型具体情形 (1)挂靠 (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3)个人合伙涉诉 (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6)遗产继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2002年) 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审、再审追加被告的特殊处理 被继承人丁梅清(2002年7月30日亡)与其丈夫陈进其(1978年5月18日亡)生育三子一女。其长子(1982年7月4日死亡)生育一子陈海东;次子(1987年8月20日亡)生育一子陈海川、一女陈新丽;三子陈雪章,女儿陈彩苹。被继承人丁梅清生前有平房一间。2003年11月,陈雪章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翻建并占为己有。为此,2003年9月2日,陈海川、陈新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的份额。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陈海东为原告;陈彩苹表示放弃继承权。 问题:本案当事人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何种当事人?如何理解他们在本案审理中相互关系?法院为什么仅追加陈海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没有追加陈彩苹为原告?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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