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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劳动争议训练营之证据
4、举证期限 (1)一般证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知书)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3)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如何提供证据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证据如何证明事实 1、无异议事实的确认:当事人承认 (1)明确承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间接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承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异议证据的事实确认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5)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冲突证据的事实确认 证据1 证据2 事实 相反 (1)优势证据规则: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明力大小:相冲突的证据中,哪一种证据更接近事实,更可信 如何比较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举证责任原则: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处理。 4、无证据证明的事实确认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即可确认该事实的存在: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对对方证据的抗辩技巧 1、如何运用合法性抗辩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何运用客观性进行抗辩(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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