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经济法(第三版)pptG19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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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经济法(第三版)pptG1902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经济法 (第三版) 李正华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一编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 1755年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一战后,魏玛共和国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曾颁布了一些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这种现象引起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重视,学者开始着手研究并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论著及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 一战期间,不少国家制定了以国家集中管理经济为内容的法律。如德国在1910年颁布的《确保战争时期国民粮食措施令》、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人们对古典经济学的“不干预”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在对“不干预”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时,一种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干预”理论出现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过分集中,恢复和发展经济,竞相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经济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 苏联在立法上并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经济法典,但其以经济政策、计划、法律的形式实现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却是客观存在的。而捷克斯洛伐克则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仅有的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经济法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济体制改革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和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特别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的颁布,揭开了我国经济立法的序幕。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制已经逐渐趋向健全。 第二节 经济法的性质与地位 一、经济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因而,经济法是保障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经济法的基本特点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内容的变动性 (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立法的授权性 (五)方法的引导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相对独立的调整范围,有独特的原则和方法,有相对应的法律渊源,发挥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法律法规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内部系统,等等。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共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相同之处: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强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含义上的隶属性;引导和命令在调整方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行政诉讼程序在解决问题时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主要区别(主体方面,行政法的范围固定且较窄;调整范围方面,行政法只限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调整方法方面,行政法以采取强制性办法为主;发挥作用方面,行政法主要是巩固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律适用的程序方面,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只能通过纯行政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不然。) 2、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主体具有平等性,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体现“意思自治”、“私权绝对”,讲究对价及公平;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体现个体本位和权利本位;对违法侵权行为采取事后制裁、对权利采取事后救济的方法,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补偿为主要救济方式。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就是要弥补传统民商法不干预社会整体关系的缺位,对社会经济发展从整体方面着眼加以干预。 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协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以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通常有三种情况:(“过多”干预; “过少”干预乃至不干预;“适度”干预) 管理要合法、管理要有度、管理要有效的“适度”管理。 三、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是基于社会整体角度来考察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依照市场规则、道德规范、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对利益的追求。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中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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