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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上海-上海市气象局.doc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 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1.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
2.2 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侧击雷防护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等电位连接、接地、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选择、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3 防雷专业设计各个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1.总体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1。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2。
第三章 防雷设计审核要求
第一节 设计依据
3.1.1 设计依据应符合本规定第2.1条内容。
第二节 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时,应从气象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所在地雷击大地的年平均雷击密度(Ng)。
3.2.2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三章、第4.5.1条、第4.5.2条的要求。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3.2.3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343第3.2节规定。
3.2.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确定。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节 防直击雷措施
3.3.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
3.3.2 建筑物屋面接闪器一般情况下应明敷。设计暗敷时应符合GB50057第4.3.5条第一款、4.4.5条第一款的规定。
3.3.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应符合GB50057第4.2.4条的规定。
3.3.4 接闪带应按GB50057附录B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相对应的滚球半径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3.3.5 明敷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下表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布置方式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mm)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 (mm)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500 1000 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500 1000 安装于从地面至高 20 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1000 1000 安装在高于 20 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500 1000 3.3.6 屋顶上永久金属物作为接闪器(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时其材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第5.2.7条及5.2.8条的规定。
3.3.7 如屋面采用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作为接闪器,如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夹层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上层金属板的厚度应满足GB50057中第5.2.7条第二款要求。
3.3.8 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的接闪器应明敷,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建筑物相应防雷分类的网格尺寸。当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仅采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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