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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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

读书笔记 ——周旺生《立法学教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周思莲 6120110006 周旺生的《立法学教程》分三编,分别是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解决立法这一活动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背景,解决为什么立法这个问题;第二编立法制度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第三编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解决如何立法中的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 在第一编中,笔者比较关注的是这样几个问题:1、如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2、立法范畴的概念3、立法原则由概念形态乡法律化和制度化转变;4、如何理解国情的两重性?5、《立法法》对立法主体素质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制、不尽职守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6、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7、立法的发展规律。其中第2、3、5、6、7个问题在书中都有比较详尽的阐述,本文就第1、4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中,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认识法律的本质,把握立法活动的运动规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偶然和幻想出来的东西,立法也不是主观臆想的随心所欲。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意志总要受到社会的客观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的制约。在阶级社会,一定的阶级都有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他们也会根据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对改造社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也试图以自己的利益、要求为尺度来改造社会。但是,不管他们的意志多么合理,以及这种意志形成的合力有多么的大,他们只能在已经客观存在的条件下进行改造活动。这种客观条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立法活动不仅体现了阶级性和社会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立法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的活动,但执政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的。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意志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而一定社会的物质关系则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构成的。这就是说,执政阶级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其立法应该是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记载、认可、登记、宣布。立法当然也要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作用,而不是消极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不论立法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怎样的作用,它终究还是围绕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作用的,因而它归根到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上面一段话充分说明了物质生活条件是如何影响决定立法的。但这种关系并没有说明法、立法、对物质生活条件的反作用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也没有说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立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而言的,并非指任何法律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直接原因。 在本书中作者这样阐述道:“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的又一个发展在于,他指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立法的决定作用,并非指任何具体的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寻找原因甚至是寻找直接原因;这种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总体意义上来说的。例如,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因素,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诸如在英国立遗嘱具有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 二、何理解国情的两重性? 国情,笔者认为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特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体可以包括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国家制度、文化状况、国际环境等,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是往往在说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影响立法,却只是注意法治和国情因素中积极因素的联系。作者在书中提到“需要认清国情的两重性及其与立法的关联”,他从两方面阐述了这种关系: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情,都既有可以充做资源的积极的一面,也有起着阻力作用的消极或落后的一面;二是同一种国情对立法的影响,往往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联系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我们可以作这样理解:在以上提到的诸多国情因素中,例如国际环境等都要求各国对环境保护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环境保护中而立法上欠缺的问题给予立法支持,但是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多数发达国家的基本法立法目的是只有“环境保护”,但也有“二元论”的说法,认为环境保护无法抛弃经济发展而独立存在,所以基本法的目的应该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时存在,这种争论绵绵不休,是否是导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停滞不前的一个原因所在呢?经济状况在此时成为一个阻碍立法的因素的说法是否正确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 再以中国古代文化传统这一国情因素来说,既是今日中国立法可以予取予求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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