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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多媒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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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多媒体课件

国际私法 主讲人 李满成 第一章 国 际 私 法 的 概 念 第一节 国 际 私 法 的调 整 对 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特征 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涉外性。涉外性指民商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      主体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商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客观基础) 2、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如果外国人在内国不享有民事权利就无法参与民事活动,就不可能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前提条件) 3、各国的立法互有歧义。(根本原因)   4、内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直接原因)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属人效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的法律通常都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样必然发生法律冲突。表现为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域内效力的冲突,或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域内效力的冲突。 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冲突法调整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一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实际上这种调整方式是指通过“间接规范”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 “间接规范”又称“法律适用方法”、“冲突规范”。如“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冲突规范“的缺陷 (1)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2)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仅仅通过连接点对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是否具有调整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及法律内容究竟如何) (3)缺乏适用的稳定性 一国法院适用冲突规范示意图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都可以对一个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情况下,首先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冲突规范。 但间接调整方法始终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商事关系由冲突规范调整。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学界争论已久,观点各异。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限制主义(又称“小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2、一般概括主义(又称“中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法殊路同归,都是用来解决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法两个方面。 3、广义的概括主义(又称“大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一机两翼”观点)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法律规范。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如我国《宪法》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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