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政府临时人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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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政府临时人员

101年度總務業務研討會-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臺南市政府 101年度總務業務研討會 --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講授單位:臺南市政府秘書處 主講人員:總務科麥原騰股長 聯絡電話:06-6575019 訂定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註: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規則內容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 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定臨時人 員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 心協力,順利推展本府業務,特依勞動基準 法第七十條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三條: 凡受僱於本府之臨時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 規範。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七條(僱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得經預告終止與臨時 人員之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 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臨時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離職日之十日前列冊通報本府勞工局及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八條(預告期間):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如 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 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八條(謀職假): 臨時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府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九條(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經預 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 本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對於本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 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九條(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四、故意損壞本府設備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府業務 上機密,致本府受有損害。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六日。 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 或未准易科罰金。 本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十條(違反契約或規則情節重大):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足以嚴重影響本府秩序,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者,經查證屬實且有具體事證,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情節重大: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 行,致本府受有損害。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 之行為。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十條(違反契約或規則情節重大) :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 ,進入 工作場所致影響本府內部安全 秩序。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 金。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 不法利益。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 府受有損害。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十四條(應發給資遣費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 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本府發給資遣費。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說明 第十條(違反契約或規則情節重大) :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 本府業務。 八、偷竊同仁或本府財物。 九、在本府或工作場所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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