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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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新坐标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86)(571) 8577 5888 传真:(+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 网址: 二零一七年八月 新坐标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新坐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坐标”、“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 受新坐标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新坐标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首次授予 事项”)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新坐标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新坐标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坐标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 新坐标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 坐标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7 月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徐纳、胡欣在审议时回避表决。 (二)2017 年 7 月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2017 年 7 月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确认了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7 年7 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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